字词 | 县吏断奸不直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县吏断奸不直案 县吏断奸不直案南宋年间,有民黄渐携妻阿朱在陶岑家中寄居,平日靠给人缝补衣服为生。寺僧妙成曾与陶岑发生纠纷,其间牵连到黄渐之妻阿朱,阿朱被诬与妙成通奸。县尉将妙成、陶岑等人押到县府内,径行判决,黄渐、陶岑、妙成各杖六十,阿朱押下军寨为军人之妻。黄渐不服此项判决,上诉到州府。州府认为县衙判决有误,依照法律规定:“诸犯奸,许从夫捕。”又:“诸妻犯奸,愿与不愿听离,从夫意。”而今黄渐未曾捉奸,也不曾以犯奸罪名控告其妻,阿朱只因陶岑和妙成二人纠纷受到牵连,称阿朱与妙成私通,并无证据。黄渐从未表示愿与其妻阿朱离异,而县司判决将阿朱押下军寨为军人之妻,欠缺法律依据。依照以往判例,对于淫荡之妇,如果原本无夫,或其夫已不愿与之和好者,才能将其判处由军人射以为妻,而阿朱有夫黄渐,其夫又不愿与之离异,可见对阿朱的处治,不合法律与情理。更何况阿朱已有一子,年龄尚小。若寺僧妙成确有通奸之事,据法律规定:“诸犯奸,徒二年,僧道加等。”亦当加重处罚,而今却只判处杖刑。相反本案中黄渐未有犯罪行为,竞也被决杖六十。可见,县司的判决是“重其所当轻,而轻其所当重。”如此舍法自决,则将使百姓无所适从。又据查,本案在县府并未经知县审理,而仅由县簿、县尉自行判决,显系违法,必是承办此案的官吏张荫、刘松,受人贿赂,本应严加查办,姑且各决杖一百,不再追究。阿朱交原夫黄渐领回。寺僧妙成仍依照县判决处断。 ☚ 竞渡斗殴致人死案 哗徒反复变诈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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