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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卢森堡大公国宪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卢森堡大公国宪法

1868年10月17日大公颁布生效,卢森堡现行宪法。曾经过1919年、1948年、1956年、1972年的修改。全文分为领土和大公、公民及其权利、主权、议会、政府、司法、公共武装力量、财政、州政府、总则、临时和补充条款共11章121条。主要内容: (1)卢森堡为君主立宪政体国家。行政权属于大公,通过内阁行使。大公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由纳索家族世袭,有权批准、公布议会通过的法律,向议会提出提案,宣布议会开会、闭会、休会和解散,任免内阁成员,任命法官、军官、各级行政长官、国务委员会成员,铸造货币,对外签约、宣战、媾和、赦免罪犯,授予荣誉称号和勋章等;大公签署的法令、命令须经议会或内阁同意,或经王室顾问副署才得有效。内阁由大公在议会多数党中任命的首相和大臣组成,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议会负责。国务委员会由大公任命的21名成员组成,为国家行政、立法、司法方面的咨询、顾问机构。(2)议会与大公共同行使立法权,采行一院制。议员 (1984年6月大选产生的议会共64名议员)须年满21岁(1972年以前为25岁)、享有公民权和政治权利、居住在国内的卢森堡公民,按比例代表制(1名议员代表4 000~5 500居民)直接普选产生,每届任期5年(1956年以前为6年,每3年改选一半),不得担任其他公职。议会有权制定、修改宪法和法律,监督政府工作等。(3)法院行使司法权,分治安法庭、区法院和高等法院三级。法官由大公根据高等法院推荐任命。由国务委员会11名成员组成的行政诉讼委员会为最高行政法院,有权撤销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4)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住宅、私有财产、工作、宗教信仰、言论、出版、结社、和平集会、请愿、受教育、年满18岁 (1972年以前为21岁)公民的选举权等权利和自由受国家保护。(5)摄政时期除外,宪法可被修改。议会宣布修宪后须立即解散,重新大选;新选议会与大公协同一致,审议修宪法案;须全体议员3/4以上出席且以2/3多数通过,修宪法案才得有效。

卢森堡大公国宪法

现行宪法于1868年10月17日颁布。1919年5月15日第一次修改,宣布废除一切秘密条约。1948年4月28日、5月6日、5月15日、5月21日再次修改,主要是放弃自1867年以来一直奉行的中立政策。1956年7月27日、10月25日第三次修改,主要是将议员任期由6年改为5年,不再进行中期部分选举。1972年1月27日进行了迄今最新的修改,重新规定选民的议员候选人的资格,降低了年龄条件。全文分为领土和大公、卢森堡人及其权利、主权、众议院、大公国政府、司法、国家武装力量、财政、市镇、总则以及过渡条款和补充条款等11章121条。宪法规定;卢森堡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大公由纳索家族世袭,不分性别。行政权属于大公,但实则由政府行使。政府成员由大公任命,但须经议会同意,政府应向议会负责。大公与议员均有提案权,法律必须经议会通过,再由大公审批、公布。议会代表国家,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国家保障公民的劳动权,从业权和言论、结社、集会等自由。非经法院批准,公民不得被逮捕,住宅不得被搜查。不得对传播媒介建立审查制度,以保护言论和新闻出版的自由。除依法正式公布的捐税外,不得向公民或公共团体征收其他款项。对政治犯取消死刑改判其他重刑。该宪法有一较为特殊之点: 第三章第四节名为: “国际权力”,宣布“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可依条约暂时委托给根据国际法建立起来的国际机构”。议会有权修改宪法,但在宣布应修改的条款后,必须立即解散,在3个月内举行大选,由新议会完成修改任务。修正案须经议会和大公一致同意。至少3/4的议员出席且至少获2/3多数票,修正案始为通过。摄政时期不得修改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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