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自1944年10月20日建国以来共制定四部宪法:1946年《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宪法》;1953年《关于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的基础与联邦权力机关的基础的根本法》;1963年《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74年颁行的现行宪法。1974年宪法颁布前,曾于1967年、1968年和1971年对1963年宪法作了三次修改,并由1974年宪法加以肯定。现行宪法于1974年2月21日共和国议会公布。除序言外,包括6个部分,406条。主要特点: (1) 确认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是建立在劳动者自治基础上的自治制度。联邦共和国是自愿结合的各民族和这些民族的社会主义共和国以及社会主义自治省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的权力和自治基础上建立的国家共同体,是劳动者和公民及各平等民族的社会主义自治共同体。(2) 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者及劳动组织自由联合从事生产、扩大再生产实行自治的基础上。(3) 联邦共和国全部权力属于同城乡全体劳动者结成同盟的工人阶级。(4)联邦议会是社会自治机关和联邦权利及义务范围内的最高权力机关。包括联邦院及共和国和自治省两院。(5) 共和国总统为联邦主席团主席,在共和国总统停止履行职务时,联邦主席团行使其全部职权,而主席团副主席则成为主席团主席,直至他当选为副主席的任期届满为止。(6)联邦执行委员会是联邦议会的执行机关,由联邦主席团提名,联邦议会两院选举产生。(7)设立宪法法院,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1981年7月3日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议会颁布了宪法修正案,共8条,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