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协定税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协定税则Conventional Tariff国定税则的对称。一国根据与他国缔结的贸易条约或协定而确定的税则。由于它是缔约国之间通过关税减让谈判达成的,因而低于国定税率,且在条约或协定有效期内不能单方面更改或废弃。一般来说,它不仅适用于缔约国而且惠及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的进口商品。协定税则有自主协定税则和不自主的协定税则之分。前者是既有国定税率又有协定税率的税则。协定税率是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制订的较低税率。后者是强权政治的产物,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平等。强国迫使弱国对其货物的进口使用最低的进口税率,而不给予弱国优惠待遇。 协定税则Conventional Tariff不是由一国政府自主制定,而是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贸易与关税谈判,以贸易条约或协定方式确定的关税税则。税率通常比国定税率低,且税率变动与修改须受条约的约束。税则涉及的商品品目多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而不是进口商品的全部。因此,此类税则都采用复式税则。根据协定方式,可分为双边协定税则、多边协定税则和片面协定税则三种。 协定税则 协定税则资本主义国家强迫清政府承认的半殖民地性质的关税制度。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 中英《南京条约》规定: 英商 “应纳进口、出口货税, 饷费, 均宜秉公议定则例”。次年, 英国强制清廷签订了第一个“协定”税则——中英《五港出进口应完税则协约》, 剥夺了中国政府自主制定、修改税则的权利。在“协定税则”之下,列强力求降低中国的关税税率, 减少纳税货物种类, 以后又规定了所谓“值百抽五” 的税率, 并且利用物价的涨落, 把持税则的修订。“协定税则”的建立, 便利于外国商品在中国市场上的倾销,妨害了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中国人民为收回关税主权进行了长期的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被彻底废除。 ☚ 片面最惠国待遇 领事裁判权 ☛ 协定税则 协定税则Conventional Tariff国定税则的对称词。指根据与他国签订协议或条约所制订的税则。其税率受协定的约束,本国政府无权单方面加以修改,一般比国定税率低。 ☚ 自主税则 最高最低税则 ☛ 协定税则agreement tarif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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