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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华侨回国投资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华侨回国投资条例

关于华侨向台湾省区域内投资的管理法规。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55年11月19日公布施行。后经多次修正。现行华侨回国投资条例是1986年6月2日修正公布的。全文25条。条例对适用范围,管理机关及其职权,投资人的投资种类、方式和范围,投资项目的申请审批程序,对投资的鼓励和处分的方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规定:投资种类包括汇入或携入外汇构成的现金; 自备外汇输入的自用机器设备、原料或建厂及周转需要的准许进口类出售物资;专门技术或专利权;经核准结付外汇的投资本金、资本利得、净利、孳息或其他收益。投资方式有出资举办或增资扩展原有事业,购买原有事业的股份、公司债,或借贷现金、机器设备、原料,以专门技术或专利权作为股本等。为刺激投资,还规定投资人得以其投资每年所得的净利或孳息电请结汇。投资范围为岛内所需的生产或制造事业、有外销市场的事业、公用服务或有助于农、工、矿、交通发展的事业,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的事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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