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干部工作年限
按1982年9月中央主管部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所确定的工作时间,可作为干部的工作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作为干部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按周年累计计算,每满一个周年算一年。中共主管部门对工作年限计算的若干问题还作了具体规定:
❶精简退职的职工,后又重新收回参加工作当干部的,其退职前和复职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作年限,退职后复职前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❷由民办转为公办的教师,其工作年限应从最后一次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之日算起。
❸在乡一级的或相当乡一级的党政机关中,担任乡党支部书记、乡长、文书、财粮委员和治安委员等职务的,他们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工作年限;如果名义上是半脱产,而实际上大部时间从事该项工作的,这段时间也可计算为工作年限。对于担任乡妇女代表、民兵队长和其他职务的副职干部,如果是专职从事该项工作的,其工作时间也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❹原是工商业者,后来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其工作年限从参加国营企业或公私合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❺因工作需要,从信用社、手工业合作社,运输合作社等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当干部的,他们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专职从事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其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❻建国后曾在联合诊所、联合医院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其在诊所或医院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❼服兵役取得军籍,复员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参加工作当干部的,其军龄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
❽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干部,每在此地工作满一年,其工作年限按一年半计算;常年在这些地区流动工作的干部,每满一年,其工作年限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❾干部由于某种原因被扣押或被开除,以审查定案,未受刑事处分或者免于开除而恢复工作的,其被扣押或被开除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干部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后正式分配工作,评定了工资级别的,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为工作时限。干部因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缓刑期间可以计算为工作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