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的计算依据是我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关于工龄的规定。一般包括:工人在本企业工作的时间;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解放前调动工作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具有确实证明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专职革命工作者、革命军人的工作年限及军龄。中央主管部门对某些特殊情况的连续工龄计算作了如下规定:
❶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的,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❷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在解放前经调派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调派学习前和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可合并计算。
❸解放前因企业停工歇业、缩减生产或转让、改组、合并等,经企业调至其他单位或仍留企业工作的,其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可合并计算。
❹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可连续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的医疗期间不计算工龄。
❺徒工在本企业学徒期间,应作为连续工龄。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自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❻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转入国营企业或公私合营企业工作后,原系长期工人,其原来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原系临时工的,转为国营企业或公私合营企业固定工后,其在集体企业最后一次作临时工的时间,可作为连续工龄计算。
❼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因反革命罪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本企业工龄从恢复政治权利之日算起。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单位留用述职的,缓刑期间可以连续计算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