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计划
中国人民银行对计划期14个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贷款所作的安排,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种固定资产专项贷款计划。
此项计划按年度增减额编制。其内容包括计划期的贷款增长速度、发展规模和信贷资金投向。在编制年度国家银行信贷计划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计划时,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安排中国人民银行的专项贷款规模,经过综合平衡并报国务院批准之后,从中确定此项贷款计划。
此项贷款计划专门安排国家为支持14个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的开发建设而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举办贷款。贷款对象包括:
❶14个沿海港口城市,即: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福州、广州、烟台、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湛江和北海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❷深圳、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等经济特区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此项贷款计划安排的贷款,主要用于上述港口城市、经济特区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发资源、引进外商投资、引进和发展新技术等开发性建设项目。于1986年开始在计划中安排此项贷款。贷款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划利息。从1987年1月起,按照国务院特区办公室批准的开发面积,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的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和贴息。其范围包括:征用土地、平整场地、通路、通水、排污、通电、通讯、通气等公用设施的开发性贷款。不包括用于标准厂房建设、商品房建设和项目建设等可以通过经营盈利偿还本息的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1至3年,少数的4至5年,符合实行差别利率范围的开发性贷款,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允许延长至15年。逾期不还的,停止补贴利息,并在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编制此项贷款计划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固定资产贷款规模的目标及国家开发港口城市和经济特区的总体规划。一般可按照国家批准开发面积中的当年开发进度乘以每平方公里开发所需要的资金,减去当年地方、企业应自行筹措的建设资金,引进外商投资和专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安排的固定资产开发贷款进行测算。
在确定的全国年度贷款计划限额内,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按照上述测算方法分别核批14个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的年度贷款计划限额。由于当地收回的贷款可以再安排使用,因此沿海港口城市、经济特区中国人民银行的年度贷款计划限额,是总行核批年度增减计划限额与当年实际可收回贷款数额之和。此项贷款计划属于指令性计划,未经总行批准,不准突破限额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