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幼子继承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幼子继承制Ultimogeniture英国的幼子继承制。根据中世纪的习惯法,在某些地区,特别在一些自治市地区,曾经盛行幼子继承制,死者的地产由最幼的男儿继承,如果没有男儿,则由最幼的女儿继承。其作用与长子继承制一样,旨在使地产不被分割。1925年的《遗产管理法》颁布后,对动产与不动产实行统一的继承原则,幼子继承制正式被废除。 幼子继承制 幼子继承制根据法律、习俗由最小的儿子继承财产及名位的制度。原始社会父系氏族时代曾有过这种继承制。中国史料记载,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多为幼子继承;秦国也往往将王位传次子或幼子。本世纪以来,中国一些少数民族,如彝、苗、布依等族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幼子继承的传统。英国及印度、缅甸的一些部落,近代仍行此俗。一般研究者认为,幼子继承权的产生是自然形成的,诸子年长后分居另立家庭,父母通常由幼子赡养,故幼子享有较多的继承权。某些民族则是由于受群婚残余的影响,男女婚前性生活自由,为确保父系的后代继承,确立了以幼子为主的继承制。 ☚ 血统继承 长子继承制 ☛ 幼子继承制见“幼子(女)继承制”。 幼子继承制由最年幼之子继承父亲名位和财产的制度。通行于父系氏族前期。当时,实行对偶婚,夫妻关系在年青时尚不稳定,双方各有情人,丈夫只是妻子的主夫。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关系的日趋牢固,所生子女方能确定为丈夫的可靠血统。故普遍将长子分出别居,幼子留守老屋,继承父亲的名位与财产。颜师古释《汉书·元后传》曰:“羌胡尚杀首子以荡肠正世”,“言妇初来,所生之子或它姓”。商代及春秋时的越和楚,长子继承制尚未完全确立,仍残存废长立幼之遗风。历史上女真、突厥、蒙古之平民等,曾行幼子继承制。近代裕固、锡伯、傈僳、景颇、独龙、阿昌等民族,有的受群婚残余影响,大多因袭传统习俗,长子婚后另立家庭,由幼子留家赡养父母,也曾行幼子继承制,或幼子享有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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