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制定的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 《条例》 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条例》 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