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法关于医师、中医师、牙医资格的取得或撤销,及开业、义务的法律规范。旨在提高医师素质,保障国民生命和健康。国民党政府于1943年9月22日首次公布实施,后经多次增删、修订,现行法规是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86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的。全文43条,分设资格、执业、义务、惩处、公会和附则等6章。主要内容:(1)分别规定了医师、中医师和牙医应具备的条件和不能取得或应撤销医师资格的条件;(2)医师开业、歇业的程序及有关条件;(3)详细列举医师不得违背法令超收诊疗费、对危急病人不得无故不应召请或拖延等等应尽的义务;(4)规定医师如业务上有“不正当行为”应受到的各种惩处;(5)医师的组织机构为公会,其性质、人员组成、章程和权利等,本法都一一加以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