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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于1929年7月25日公布实施,分总纲、禁烟机关、科刑、附刑4章22条。主要内容有: 禁烟机关为全国禁烟会议; 行政院禁烟委员会;省府或其他省立的禁烟机关。禁烟机关的职责为随时查禁烟的栽种、贩运等。同时规定了制造烟、贩卖烟、提供烟种、为他人提供吸烟处及吸食烟者,应分别处以罚金及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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