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对招婿的规定
招婿,又称入赘,俗称“倒插门”。招婿的风俗早在秦朝就有。据《汉书·贾谊传》记载:“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出赘就是做上门女婿。北洋政府的婚姻法对招婿这一特殊的婚姻关系做了如下规定:“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并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其招赘养老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招婿,在北洋政府时期是要式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明确订立婚书,并于婚书中写明赡养老人的义务和赡养年限,且须由媒人作证。因此,招婿订立的婚书有两种属性,一是婚姻契约,一是赡养契约。上门女婿须按婚书约定的内容,尽赡养老丈人的义务。招婿的一方因无子继嗣宗祧,仍须立本宗一人为嗣子,承奉祭祀,嗣子与赘婿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二人在老人去世后,均分家产。如果老人未立嗣之前先行故去,则由族长依照本族惯例,为亡故的老人设立继嗣之人,而入赘的女婿是不能接续老丈人的宗祧。北洋政府对“入赘”的限制只有一条规定,即只有一子者不许出赘。这是出于赡养父母,接续本家宗脉的考虑而设立的限制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