勋贵庄田
明代功臣、公侯、贵戚占有的田地。这类庄田主要来源于投献、乞请、赏赐和开垦。洪武三、四年间(1370—1371), 赐给魏国公徐达、韩国公李善长以及延安唐胜宗等六国公、二十五侯和左右丞相、参政等田658顷。弘治(1488—1505)初, 勋戚中官庄田有332处, 占地33100余顷。天启( 1621—1627 )时, 魏忠贤侄魏良卿、魏良栋有受赐庄田3400顷。弘治时规定军民人等妄自投献者发边卫充军, 但未能禁止投献之风。鉴于勋戚庄田太滥, 隆庆二年(1568)定世次递减之数, 勋臣五世限田200顷, 戚畹700顷至70顷不等, 如果世系遥远, 正派已尽, 或被革除爵位, 所有庄田尽数追夺入官。勋贵庄田包括两部分: 投献、抢夺得来的民田为私有, 无须向国家负担赋税。受赐田地为国有, 应按照世次递减之例, 不得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