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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司法系统中介于美国最高法院和地区法院之间的司法审判机构。根据1789年《法院法》在东部、中部和南部三个司法巡回区设立。最初共3个,后随司法巡回区的增加而增设。由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两名和地区法院法官若干名共同审案,每年开庭两次。1793年后,美国最高法院只轮流派一名大法官执行巡回审案的任务。1869年后,始有固定任职的法官。1891年为联邦上诉法院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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