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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参加制举及科目选的一种身份。凡官员任满之后,须解任停官待选,待选期间可报名参加制举和科目选。合格者可提前授官。
谓官资都是前朝所授者。
五代时朝代更替频繁,凡前朝所授官资称前资官。
唐代官资的一种。指以前曾充任过某种职事官,因考满或其他原因停官而待选者,某一职官一般须任该职经两考以上方算“成资”、未经两考者铨选时仍按前一任官资授职。贞元四年(公元788年)规定自散秩入清望官, 得折资处分,即计算官资时须将散秩官资再打一个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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