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贩卖陈列妨害卫生物品罪行为人制造、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妨害卫生的饮食物品或其他物品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公共危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 (1) 本罪的行为客体是妨害卫生的饮食物品或其他物品。妨害卫生的饮食物品是指一切有碍人体健康的饮料与食物。妨害卫生的其他物品是指一切有碍人体健康的饮食物品以外的其他日常生活用品与消费品,如药品、化妆品、玩具、香皂、牙膏等。(2)本罪的行为是制造、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行为人只要实施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即足以构成本罪。(3)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其所制造、贩卖或陈列的饮食品或其他物品是有碍人体健康或妨害卫生之物,而故意实施本罪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