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列支敦士登议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列支敦士登议会 列支敦士登议会列支敦士登公国的最高立法机构。列支敦士登公国原系神圣罗马帝国王侯的采邑;1719年建国; 1814年加入“德意志联盟”; 1866年宣告独立。列支敦士登与瑞士毗邻,根据两国1919年的协议,列支敦士登的对外事务和在国外的利益均由瑞士代理。1921年宪法规定,公国实行在民主和议会制基础上的世袭君主立宪制; 宪法规定,议会是人民的法定代表机关,职责是维护人民的权益,促进王室和国家的福利。议会实行一院制,按比例代表制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共有议员15名,上郡 (瓦杜兹郡)、下郡(施伦堡郡) 均有名额。议席主要被祖国同盟和进步公民党占据。议员每届任期4年 (可连选连任)。公爵有权召集议会会议,宣布休会或闭会,亦有权解散议会。每年均举行议会常会,由公爵的敕令加以规定。议会常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时,在最年长议员主持下,从议员中选举1位议长和1位副议长,领导当年的议会事务。议长安排会议议程,设2名秘书整理记录。议会的主要权限是: 参加立法工作 (立法创制权同时属于公爵、政府、议会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团体); 监督政府的工作; 参与缔结国际条约; 议决国家收支; 议会选出的监察委员会有权行使对国家行政工作的监督权; 修正、颁布任何法律必须经过议会的同意; 议会闭会、休会或解散之时,全国委员会代行其主要职能。议会议员享有豁免权;在议会闭会期间逮捕议员,应立即通知全国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在议会开会期间,非经议会同意,议员不受逮捕 (除现行犯外); 议员在议会及委员会的发言,不能成为被指控的理由; 如果有选举权的600名以上公民或3个以上行政区的国民大会提出要求,议会必须开会。决议的通过必须有法定人数的2/3出席,并过半数赞成,方可生效。议会仅在依法开会时行使各项职权。根据列支敦士登公国与瑞士1919年的协议以及1951年瑞士驻华使馆与中国外交部的换文,瑞士代表列支敦士登在中国的利益。据此,中列两国于1988年9月达成协议,确认以1950年9月14日中国与瑞士建交之日为中列建交日。 ☚ 吉布提争取进步人民联盟 列支敦士登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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