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解除收养关系依一定的方式而终止。在中国,一般有两种方式解除收养关系: (1) 因双方协议而解除。双方当事人应向公证机关或基层政权机关提出申请,以公证机关发给的收养关系解除的公证书,或基层政权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为准。(2) 因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如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另一方又坚决不同意的,一般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解除其收养关系,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调解或判决解除其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和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即终止。未成年的养子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须以书面方式取得一致同意后才能恢复。虽无书面协议,但养子女在解除收养关系后已与生父母共同生活,并承担了赡养义务的,也应认为恢复了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收养关系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已独立生活,而养父母都已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该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的生活费用。 收养解除又称“收养终止”。将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依法撤消的行为。通常分两种情况:1.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2.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经诉讼程序而解除。协议解除的依公证程序或基层政权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登记程序办理。经诉讼程序解除的,人民法院一般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予以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