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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收养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收养shōuyǎng

收留抚养或赡养
 △ ~孤儿∣~孤寡老人。

收养shōu yǎng

收留抚养:凤姐悄悄的求李纨~几日,“等回明了,我们自然过去的。”(六八·1659)

抛弃、遗弃;收容、收养

○抛弃pāo qì

(动)对与自己有关的人抛开不管:被人~|他被情人~了。

○遗弃yí qì

(动)对自己应该赡养或抚养的亲属抛开不管:~父母|~儿女|~妻子。

●收容shōu róng

(动)(有关的组织、机构等)收留:~所|~队|~伤员|流浪汉被~了|~难民|~战俘。

●收养shōu yǎng

(动)把别人的儿女收下来当做自己家里的人来抚养:~孤儿|~弃婴|这对夫妻~了两个孩子|~烈士的后代|~关系。


抱养、收养;寄养

○抱养bào yǎng

(动)把别家的孩子抱来抚养:~他人之子|~了一个本家的孤儿|悔恨当初~了他。

○收养shōu yǎng

(动)把别人的儿女收下来抚养:~弃儿|~孤儿|伯伯~他成人|这是他~的义女|非法~。

●寄养jì yǎng

(动)(被)托付给别人抚养:~在伯伯家里|被~在农村|~的人家|~的孩子。

收养

收养

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养女。成立收养关系的条件是:第一,收养人必须是有收养能力的成年人。未成年人、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和其他缺乏抚养教育子女的条件的人,是不能充当收养人的。第二,被收养人应是未成年人。收养成年人为子女,不符合收养制度的本来目的。第三,必须有成立收养的协议。收养协议必须具备生父母同意,养父母同意,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也同意。被收养人的父母一方已死亡的,有生存一方的同意即可;收养父母双亡的孤儿,应取得其监护人或教养机构的同意。在收养方,收养人如为无配偶者,经本人同意即可,如为有配偶者,须取得配偶的同意。在我国,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一般是国家的公证机关,在没有设立公证机关的地方,可以到民政部门或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农村的乡政府去办理。

☚ 夫妻共同财产   抚养 ☛
收养

收养

收赡 收举 丐养
抱别人的孩子来抚养:抱养
把别人的孩子领来当子女抚养:抱 领养乳领
将非亲生儿童抚养大:养身
(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

☚ 抚育   供养 ☛

收养shōu yǎng

收容,抚养。《后汉书·任隗传》:“~~孤寡。”

收养

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法律关系由领养人、被领养人和送养人组成。领养人又称养父母,即领养他人子女的人;被领养人又称养子女,即被他人领养的人; 送养人是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领养的人。收养早在父系氏族社会就已为当时的习惯所确认。后被各个社会的法律所肯定,而成为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亲属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认为收养的发展经过四个阶段: (1) 为族之收养。即在原始社会中,为了增强本民族的力量和繁荣兴旺而进行的收养;(2)为家之收养。即在奴隶社会,特别在封建社会,为家族血统的延续而收养,如宗祧制度; (3) 为亲之收养。在资本主义社会,为满足养父母的要求和利益而进行的收养;(4)为子女之收养。现代社会中,为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收养。收养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法律上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涉及到当事人双方和社会的利益,所以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符合收养的条件且要履行法定的程序方可成立。在中国,办理收养手续的机关为国家公证机关或基层政权机关及其派出机关。这些机关在接受收养申请后,经全面调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即可经公证或登记的形式确认收养关系成立,收养和立嗣是有根本区别的。立嗣是无子的男性立同宗同姓的侄子为嗣,以传宗接代,承继祖业为目的,是以男尊女卑的观念为指导思想的封建主义产物。而收养则必须遵循有利于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切实做到老有所养,幼有所育。参见 “收养条件”、“收养程序”、“立嗣”。

收养Adoption

领养他人子女,在法律上建立起非血缘的亲子关系。小孩出生后,经由法律认可,成为非其亲生父母的某一对夫妇的子女,便建立起收养关系。此时,彼此间即享有所有父母和子女之间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1873年,收养成为一条不成文的规定。1960年,每年约有1.3万个孩子被收养。收养的步骤包括:欲收养小孩的夫妇向收养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小孩的亲生父母提出收养申请;亲生父母必须签署收养同意书;收养夫妇的申请,经法官同意后,由省或联邦福利部展开调查,合格后再进行为期2个月或1年的试验。一旦收养关系确立,即颁发新的出生证明。被收养的小孩有权继承养父母的财产。社会学家指出:收养工作的内容不仅限于为孩子找一个良好的家庭,更重要的是让收养孩子的父母了解并更好地解决由收养衍生的特殊问题。

收养

也称抚聚、抚育。指满族兴起之初,明官兵及东北各少数民族,或降或投于后金(清),求其统治者“恩养”。努尔哈赤时期已有之,皇太极时期尤多,对明朝降将或降民、被征服的少数民族部众,有些令其如前农作,有的给予适当安插,当官者甚至照前任用,培养为羽翼,皆为给予优礼收养。反映出满族社会人身依附关系已有新变化。

收养

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作自己子女而建立拟制血亲关系的法律行为。所建立的关系称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同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合法的收养关系在各国均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通常须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1.双方当事人同意(未成年人被收养还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如生父母、孤儿收容教养机构等同意);2.收养人为能够承担父母责任的成年人;3.办理一定的公证和登记手续。收养关系可依当事人协议或经诉讼程序而解除。

收养

收养

根据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行为。收养人称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养子、养女。双方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由收养的法律效力而确定。
收养制度在父系氏族社会中已为习惯所确认,后又为阶级社会的成文法律所肯定。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 《汉穆拉比法典》 规定,自由民得收养被遗弃的幼儿为子。罗马法将收养分为自权人收养和他权人收养,后者又分为完全收养和不完全收养。
在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下,立嗣是收养的一种特殊形式。择立嗣子目的在于继承宗祧。只有男子无子才能立嗣,也只有同宗辈分相当的男性成员才能被立为嗣子。继承人生前可以立嗣,死后,其妻或其父母等尊长也可代其立嗣。嗣子取得嫡子身份和继承家产的权利,地位远较其他养子为高。中国早期的封建法律严禁收养异姓男子,唐律始规定可以收养3岁以下被遗弃的异姓小儿,但异姓养子不得立为嗣子。
从当代多数国家的立法例来看,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是:
❶当事人的合意 (被收养人如为未成年人,应有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❷收养人须为成年人。
❸有配偶者须共同收养子女。
❹一人不得同时为二人或多人的养子女。
❺有配偶者被收养时须得其配偶的同意。有些法律还规定,被收养人以未成年者为限; 收养人须大于被收养人若干岁; 双方如为亲属,须辈分相当。对于收养的方式、效力、撤销和解除的原因、程序等,许多国家的立法也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 第20条规定: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按照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的有关规定,成立收养关系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程序,收养人必须是能够承担养父母责任的成年人。被收养人一般是未成年人。收养子女时须在收养人和送养人 (生父母,法定代理人或收容、教养孤儿的机构) 之间达成同意收养的协议。被收养人已有识别能力时,还须取得本人同意。然后,再经公证机关或基层政权机关等办理收养手续,进行户籍登记。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收养关系可以依法解除。既可依当事人间的协议而解除,也可依生父母、养父母、养子女的要求经诉讼程序而解除。对于解除收养关系的纠纷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经济纠纷,一般先进行调解。调整解不成时,再予以判决。

☚ 继子女   亲属 ☛
收养

收养

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收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它是一种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而发生收养的效力;第二,它是身份法上的行为;第三,它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发生了准亲子的身份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解除; 第四,它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 产品责任   收养条件 ☛
收养

收养

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

☚ 认领   被收养人 ☛

收养

adoption

收养

adopt;take in and bring up
被~人the adopted/~法adoption law/~公证notarization of adoption/~关系adoptive relationship/~人adop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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