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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刑部尚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大秋/小秋/比盘/元枢/枢密太尉/柱后史/柱后惠文/南榻/持斧翁/宪司/院长

☚ 外监   大秋 ☛

刑部尚书【同义】总目录
刑部尚书大秋

刑部尚书

官名。为刑部长官。详见[刑部]。

刑部尚书

刑部尚书

官名。刑部执政官。(见:刑部)

☚ 刑法官   刑部侍郎 ☛
刑部尚书

刑部尚书

官名。隋开皇三年 (583) 改都官尚书置,1人。唐因置,正三品。高宗龙朔二年(662) 至咸亨元年 (670) 改为司刑太常伯,武则天光宅元年 (684) 至中宗神龙元年 (705) 改为秋官尚书,玄宗天宝十一载 (752) 至肃宗至德二载(757) 又改为宪部尚书。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具体事务以所属四司执掌。刑部司掌按覆大理寺和各地奏狱; 都官司龙朔二年至咸亨元年改称司仆,掌官奴婢及各类贱民簿籍,放免之事; 比部司龙朔二年至咸亨间及天宝至德间改称司计,掌内外经费审计勾覆,包括赋敛、俸禄、公廨、勋赐、赃赎、徒役、课程、军资、和籴、屯收等;司门司龙朔、咸亨间改称司关,掌天下门禁出入及关津出入,发给过所。四司各有郎中、员外郎1人。中唐以后,成为高级文武大臣迁转之资,以侍郎掌本部实权。北宋前期为三品寄禄官。神宗元丰(1078—1085) 改制后,掌刑部狱讼、刑法等事。辽为南面官。金熙宗天眷三年 (1140) 置1人,正三品。元世祖中统元年 (1260) 以兵、刑、工为右三部。至元元年 (1264) 析置工部,兵刑仍为一部。七年始别置刑部。后又与兵部合,至十三年又为刑部、置3人、正三品。佐官有侍郎、郎中、员外郎。领司狱司、司籍所。明洪武元年 (1368) 置刑部隶中书省,八年增设四科。十三年罢中书省,升六部秩,置1人正二品。建文 (1399—1402) 中升正一品。成祖初悉复旧制。永乐 (1403—1424) 初,于北京置行在刑部尚书,迁都北京后,不称 “行在”。南京原刑部加 “南京” 字。后屡易其名,至英宗正统六年 (1441) 于北京官署名前去 “行在”,于南京官署前仍加 “南京” 字,遂为定制。清顺治元年(1644) 改刑部承政为尚书,置满、汉各1人。初满官正一品,汉官正二品,十六年均定为正二品。雍正八年 (1730) 满、汉尚书均从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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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尚书xing bu shang 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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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尚书

官名。隋文帝开皇三年(583)置,尚书省刑部长官,员一人,正三品。唐朝沿置,正三品,但中期以后渐成虚衔,而由刑部侍郎实际主持部务。

刑部尚书

官名。隋始置,为刑部的长官。唐制刑部尚书正三品。宋升为从二品,金元复为正三品;明升为正二品,清又升为从一品。员额唐宋金明为一人,元为三人,清则满汉各一人。又唐代一度改称刑部尚书为司刑太常伯、秋官尚书或宪部尚书,旋复旧。后世一般以大司寇为其通称。参见“刑部”。

刑部尚书

文阶名。北宋前期京朝官本官阶。元丰三年九月新订《元丰寄禄格》,以阶易官,其官易为银青光禄大夫阶。礼部尚书转刑部尚书,两府执政带刑部尚书转兵部尚书(参“大理评事”条)。


刑部尚书

阶官名、职事官名。


职源

隋文帝开皇三年(583)改都官尚书为刑部尚书,此为尚书省刑部尚书官名之始(《隋书·百官志》下)。


职掌

❶宋前期无职事,为阶官名,元丰改制,其阶易为寄禄官银青光禄大夫(《宋会要·职官》4之1、《玉海》卷119《元丰新定官制》)。
❷元丰新制,刑部尚书为职事官,归本部为一部之长,领尚书省刑部事。刑部事较为繁重,尚书职责要点为:总掌全国刑法政令,判定五品以上官犯罪案,覆审京师府狱、大理寺、三衙刑狱等机构所上死刑案件,覆审诸路提刑司驳正案,四品以上命官立案查勘、诏狱、命追捕盗贼等重大事件的立限催督,犯罪官员经赦按轻重叙复官职,平反冤狱;审验捕获盗贼、假造官印者,以决定可否酬奖;修理条法;及收捕罪人与处理已判徒刑、流放服苦役的罪犯(《分纪》卷11《刑部尚书》)。


官品

❶宋前期依唐制为正三品(《宋史·职官志》页3996、《新唐书·百官志》1)。
❷元丰改制后定为从二品(《分纪》卷11《刑部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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