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刑部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刑部 刑部官署名。汉代尚书置二千石曹及三公曹掌盗贼词讼、刑狱断案等事。其二千石曹也称为贼曹,重于诸曹。魏晋以后又有都官、比部各曹,南北朝并设都官尚书。北周以秋官大司寇卿掌刑狱,其属官有刑部中大夫。隋开皇三年 (583)改都官尚书为刑部尚书,刑部遂为六部之一。统领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曹(司),掌狱律、刑法、配没徒隶、财政审计勾覆等事。 ☚ 五兵尚书 工部 ☛ 刑部 明清时六部之一,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是按省设司,明代为十三司,清代增设直隶、奉天、江苏和安徽四司,为十七司。刑部的具体职责是: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 刑部 刑部官署名。宋承唐制置,为尚书省六部之一。宋朝前期,置判部事二人,掌复查全国大辟以上案件。淳化以后,相继增置审刑院和纠察刑狱司,分别掌详复奏报大理所断狱案和审定在京徒刑以上案件。元丰三年(1080),以审刑院及纠察刑狱司并归刑部。五年,改革官制,以刑部尚书、侍郎主管刑部,并掌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 ☚ 库部 都官 ☛ 刑部旧官制六部之一。主管法律刑罚的政令。汉成帝时,有尚书三公曹,主管断狱; 东汉改为二千石曹,为中都官,掌握水火、盗贼、词讼、罪法; 也称贼曹。晋为三公尚书。南朝宋以后改为都官尚书,隋开皇三年改为刑部尚书。历代相沿不改。清末改为法部。 刑部xíng bù古代中央政府六部之一,掌管法律、刑狱事务:(薛姨妈)原打量将当铺折变给人,备银赎罪,不想~驳审。(一○○·1281) 刑部【同义】总目录 西台西曹白云司刑部贯城秋曹白云省 刑部古代官制六部之一,掌管刑法诉讼。韩愈《送郑尚书序》:“长庆三年四月,以工部尚书郑公为~尚书。”方苞《狱中杂记》:“何故~系囚之多至此?” 旧政府机关 旧政府机关辕(辕垣;辕门) 署(署府;云署;解署;节署;曹署) 衙(衙门;衙府;衙署;官衙) 牙(牙门;牙署;牙阖) 庭(庭阁)府(~司;府朝;府署;府室;府馆;府廨) 局(局子;局署;官局;曹局) 廨(廨署;官廨;公廨) 司 邸 官(官署;官府;官厅;官司;官家;官衙;官寺;官室;官廷;授~厅) ☚ 国家行政机关 朝廷 ☛ 刑部官署名。六部之一。汉成帝时始置二千石曹尚书主词讼事,后又置三公曹,主断狱事。晋初依汉制,置三公尚书掌刑狱。南北朝各代皆以都官尚书掌刑狱。隋初仍置都官尚书,刑部为其属曹,掌五刑之法。开皇三年(583),改都官尚书为刑部尚书,刑部遂为本司,成为六部之一。唐代因隋制,以刑部统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唐六典》:“刑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郎中、员外郎掌贰尚书、侍郎,举其典宪,而辨其轻重。”唐、宋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掌管法律、刑狱等事宜,负责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上,及州、县徒刑以上案件,一般不直接参与诉讼活动。遇有诏狱,刑部、大理寺与御史台组成三司推案。元、明、清三代的刑部,更加集中掌管司法行政、审判事务。《元史·百官志一》载元代刑部的主要职责为“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凡大辟之按覆,系囚之详谳,孥收产没之籍,捕获功赏之式,冤讼疑罪之辨,狱具之制度,律令之拟议,悉以任之。”明代的司法审判权进一步归于刑部,因而刑部的组织机构相应地扩大。为了加强对地方司法权的控制,采取了按地区划分辖司的制度,将原来的四司改为十三清吏司,“各掌其分省及兼领所分京府、直隶之刑名”。清代刑部进一步将明之十三清吏司改为十八清吏司,职掌与明略同。清末改制,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刑部名为法部,仅掌司法行政,审判权复归于大理院。 刑部古代中央司法机关名。旧官制六部之一,为司法行政机关,同时职掌刑狱复谳工作,也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是古代重要的司法机关之一。汉元帝时,有三公曹尚书之设,主断刑狱。晋废而不用,刑狱事由吏部兼管。北齐复设三公曹,职掌诸司囚账、断罪之事。隋初改三公曹为都官尚书,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又改都官为刑部。从此,刑部遂为旧制六部之一,历代相因不废。刑部作为一级中央司法机关,至唐代已臻完善;内设尚书1人,刑部侍郎1人,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各司郎中各一至二人,各司员外郎一至二人,此外,另有主事、令史、书令史、掌固等属吏若干。明、清时期,刑部官员变化较大,明代增设了司务厅司务以及照磨、检校、司狱等属吏;清代,自尚书到一般属吏均视满、汉之需而重设,编制相当庞大,而且在职能上也有很大变化。 刑部掌管刑法、狱讼事务的官署。中国封建时代中央的司法行政机关,兼理审判,隋代始设。汉成帝时有尚书三公曹,掌断狱; 后汉改以二干石曹为中都官,掌水火,盗贼、词讼、罪法; 亦称贼曹。晋为三公尚书。南朝宋以后为都官尚书。隋初设都尚书、统都官、刑部、比部、司门各侍郎。开皇三年 (公元583年) 改都官尚书为刑部尚书,刑部逐为六部之一,掌管法律、刑狱事务,长官为刑部尚书。唐代刑部属于三法司之一,属于尚书省。下设四司: 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门司。负责复核大理寺的判流刑以下和州、县所判徒刑以上的案件,如发现可疑之处,判徒刑和流刑的案件驳回原机关重审,死刑案件移交大理寺重审,有时与大理寺、御史台联合会审重大案件。明初基本沿袭此制。洪武二十三年 (公元1390年)刑部事务日繁、故采取按地区方司的制度,改设十三清吏司,直接处理各地刑狱。清初改设十八清吏司。光绪末年刑部改名为法部。 刑部 刑部官署名。隋代始置,此后历代沿置。掌刑狱、法律、城关防守等事务。《旧唐书·职官志二》:“刑部,尚书1员(正三品。隋初改都官尚书,又改为刑部。龙朔改为司刑太常伯,光宅改为秋官尚书,神龙复也)。侍郎1员,(正四品下)。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其属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门。总其职务,而行其制命。凡中外百司之事,由于所属,咸质正焉。” ☚ 行诸路金玉人匠总管府 刑科 ☛ 刑部 刑部官署名。尚书省六部之一。汉成帝时始置二千石曹尚书主词讼事,后又置三公曹,主断狱事。晋初依汉制,置三公尚书掌刑狱。南北朝各代皆以都官尚书掌刑狱。隋初仍置都官尚书,下辖都官、刑部、比部、司门四曹,刑部仅为其属曹,掌五刑之法。开皇三年(583年),改都官尚书为刑部尚书,刑部遂为主司,成为六部之一。唐代因隋制,刑部统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唐六典》: “刑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勾复、关禁之政令。”唐、宋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掌管法律、刑狱等事项,负责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上及州、县徒刑以上案件,一般不直接参与诉讼。元、明、清三代的刑部,更加集中掌管司法行政、审判事务。据《元史·百官志一》载,元代刑部主要职掌为:“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凡大辟之按覆,系囚之详谳,孥收产没之籍,捕获功赏之式,冤讼疑罪之辨,狱具之制度,律令之拟议,悉以任之。”明代的司法审判权进一步归属刑部,因此,刑部的组织机构相应地扩大。为了加强对地方司法权的控制,采取了按地区划分辖司的制度,改原来的四司为十三清吏司,“各掌其分省及兼领所分京府、直隶之刑部。清代刑部进一步将明之十三清吏司改为十八清吏司,职掌与明代同。清末改制时,又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司法行政。 ☚ 廷尉三官 尉 ☛ 刑部官署名。汉有尚书三公曹,掌刑狱。晋有三公尚书,南朝宋以后为都官尚书。隋初设都官尚书,统都官、刑部、比部、司门各侍郎。开皇三年(583年)改都官尚书为刑部尚书,刑部遂为六部之 一,掌管法律、刑狱事务。唐刑部下设四司: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门司。宋、明初因之,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采取按地区分司之制,改设十三清吏司。清代增至十八清吏司。隋、唐、宋三代,刑部职掌司法行政和复核,大理寺掌审判。元废大理寺,并其职权于刑部,使刑部兼司法行政、审判、复核三权。明复置大理寺,掌复核,由刑部专司审判,兼理司法行政。清沿明制。清末改刑部为法部,专掌司法行政。 刑部官署名。西汉成帝置三公曹掌决狱案。东汉增置二千石曹主盗贼词讼等事。晋初置三公尚书,后改以吏部尚书兼领刑狱。南朝刘宋守设都官尚书,隋初改为刑部尚书,刑部遂成为六部之一。仍掌国家法律、刑狱之事。历代沿置。唐天宝中曾改称宪部,清末改为法部。 刑部xing bu【历史】Board of Punishments 刑部Board of Justice 刑部官署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为秋官府诸司之一,以刑部中大夫为长官,掌司法诉讼及判决、执行。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开皇三年改都官复置,定为尚书省六部之一,以刑部尚书为长官,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唐朝沿置,与御史台、大理寺合称三司,共同审理重大案件。五代沿置。 刑部官署名。南朝刘宋时置都官尚书,以掌刑狱。齐、梁、陈、北魏、北齐皆沿置。隋初亦曾称都官,为尚书省六部之一。开皇三年(583)始改称刑部,统刑部、都官、北部、司门四司。唐因隋制。高宗龙朔年间曾改称司刑,武则天时还曾改称秋官,玄宗天宝中又曾改为宪部,但不久又复称刑部。其职责主要为掌管国家律令以及刑狱方面事务。长官为刑部尚书,刑部侍郎为其副。宋初曾设审刑院及纠察在京刑狱司分割其部分职权,神宗元丰年间复旧。历代沿置。清末改为法部。 刑部官署名。刑部起源于汉成帝所置尚书的三公曹,主断狱之事。东汉以三公曹掌岁终考核全国州郡之事,而以二千石曹主管中都官水火、盗贼、辞讼、罪法之事。晋初沿汉置三公尚书,掌刑狱;太康中省三公尚书,以吏部尚书兼领刑狱。南朝宋置都官尚书,掌京师非违得失之事,兼掌刑狱。齐梁陈及北魏、北齐均置都官尚书。北周依《周礼》置秋官府大司寇卿。隋初置都官尚书,开皇三年(公元583年)改为刑部,统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炀帝时定制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唐沿置,掌管司法行政,但宫奴婢、杂户的配隶以及内外经费的勾覆也分别由本部的都官司与比部司主管。光宅初改刑部为秋官,天宝中改刑部为宪部,旋均复旧。此后确定为六部中的第五部。五代沿袭唐制,于尚书省置刑部。宋初刑部尚书、侍郎为寄禄官,刑部置判部事二人,以御史知杂以上或朝官充任。另置详复官、法直官等,掌复查全国死刑已决案件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并审刑院与纠察在京刑狱司归刑部。五年(公元1082年)改革官制,以刑部尚书、侍郎主管刑部,掌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部内分四司与唐制同。辽北面官中有夷离毕院当刑部之任,南面官中尚书省所属有刑部。金刑部不分司,置员外二员,分判诸事,一员掌律令格式、审定刑名、关津讥察、赦诏勘鞫、追征给没等事;一员掌监户、官户、配隶、诉良贱、城门启闭、官吏改正、功赏捕亡等事。所辖有架阁库,置管勾、同管勾各一员,掌刑工两部架阁;又有万宁宫提举司、庆宁宫提举司。元代废大理寺,于宗正府设断事官,治蒙古、色目人刑案;刑部掌全国刑名法律的政令,而汉人的刑事案件则归于刑部,审判与司法行政,遂混而为一。刑部内部亦不分司,有郎中、员外郎、主事、令史之属。富大用《事文类聚》说:“大元刑部掌律令格式、审定刑名、奴婢配隶、关津讥察、城门启闭之事,置令史分掌名头,无专曹官。”所辖有司狱司、司籍所。明清两代恢复大理寺,但仍以刑部掌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的政令,而以大理寺复按刑部,司驳正,视大理寺为慎刑机关。这与唐宋以刑部复按大理寺的制度正好相反。因各省大小案件都归刑部审核,事务繁冗,其部内组织按地域分为十三清吏司,各掌其分省及兼领所分京府、直隶的刑名案件;并领照磨所、司狱司。清制刑部有直隶等十七清吏司及督捕清吏司、秋审处、减等处、律例馆、提牢厅、赃罚库、赎罪处,又有管理部内行政事务的饭银处、清档房、汉档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唐宋刑部与明清刑部不同之处有以下几点:其一,唐宋刑部掌司法行政,故官吏的行政处分亦归刑部,而明清则归吏部与都察院处理;其二、唐宋刑部兼有勾覆(即审计)的职任,这是把起源于魏晋的比部划归刑部的缘故。至明清则磨勘注销之责归给事中及御史,不属刑部;其三,唐宋刑部有司门一职,明清则无。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改刑部为法部,专管司法行政工作,刑部原先负担的审判工作改由大理院掌管。参见“法部”。 刑部刑部参“尚书六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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