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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分类所得税”。“综合税制”的对称。即对纳税人的各种应税所得,分类规定适用税率,分别依率计征的制度。例如,对征税对象的所得,可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所得、股息和分红所得、财产租赁出卖所得以及营利事业所得等,分成若干类,分别规定税率,分别计算征收。分类税制一般多采用比例税率及源泉课税法。这种税制最早创始于英国1803年的所得税法。现在实行纯粹分类税制的已极少,多对个人总所得超过规定数额的,再加征超额税、或附加税或补充税,称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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