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出籍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出籍 出籍籍,簿籍,用以登记或记录事情的簿册。出籍,清代制定国籍法名词,四章之一。即: 放弃中国国籍,入外国籍者,称出籍。《清史稿·食货志》: “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 外务部会同修订法律大臣拟定国籍条例。因各国国籍法有地脉系、血脉系,即属地、属人两议,两议相持,必生抵触,于是采折衷制,分为固有籍、入籍、出籍、复籍4章。第12……,凡中国人准出籍,其款有4: 1无未结之刑、民诉讼案件; 2无兵役之义务;3无应纳未缴之租税; 4无官阶及出身。第13、凡中国人妇女嫁与外国人者; 以外国人为继父而同居者; 私生子,父为外国人,其父认领者; 私生子,母为外国人,其父不愿认领,经其母认领者。如有此等事情之一,均作为出籍。惟妇女嫁与外国人,以正式结婚呈报有案者为限,余款以照中国法律尚未成年及未为人妻者为限。第14,凡男子出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子一并作为出籍。若妻自愿留籍; 或出籍人愿使其未成年之子留籍,准其呈明,仍属中国国籍。第15、凡妇女有夫者,不得独自呈请出籍。其照中国法律尚未成年及无以能力者,亦不准自行呈请出籍。第16,凡中国人出籍者,所有在内地特有之利益,一律不得享受。第17、呈请出籍者,应自行出具甘结,声明无第12条所列各款及犯罪未经发觉情事。第18,凡呈请出籍者,应具呈本籍地方官,详请该管长官,咨请民政部批准牌示。其在外国者,应具呈领事,申由出使大臣,或径呈出使大臣咨部。其未经呈请批准,不问情形如何,仍属中国国籍。其《复籍章》,第19、因嫁外国人而出籍者,若离婚或夫死后,准其呈请复籍。第20、凡出籍人之妻,于离婚或夫死后,及未成丁之子已达成年后,均准呈请复籍。第21、凡呈准出籍后,如仍寄居中国接续至3年以上,合第3条3、4款者,准其呈请复籍。其外国人入籍后又出籍者,不在此限。” ☚ 驰驿及长行马职官日给 出使郡国使事之外毋有所与 ☛ 出籍expatri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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