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质量管理条例》Regulations of Managementof Pesticides’Quality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部、农林部和全国供销总社联合发布。要求农药生产、供应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农药质量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从各个环节上严格对农药质量的检查、检验。出厂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要认真执行“三不”原则,即:不合格不准投入生产、不准流入下道工序,不准入成品库。严格工艺规程和产品的各项质量技术指标。明确规定产品的保证期。保证期一般至少2年。包装要符合规定,重量适中,唛头(mark)要明显。破损与不符合标准规定重量的包装不得出厂。外包装须贴有详细说明书,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成分、含量、重量、防治对象、用法、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毒标志、乳油加易燃标志和不得倒放标志。已失效的农药不得出售,发生质量事故,严肃处理,重大事故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