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出口价格
通常指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向外贸部门调拨出口农副产品的结算价格。也称供应出口拨交价。我国直接出口农副产品,均由外贸系统的各专业公司统一经营,例如,粮食部门供应外贸部门出口粮油的拨交价,按照规定,在粮食系统内部调拨价的基础上,另加由于对出口粮油要求不同而增加的合理成本,再加3%的利润构成。其计算公式如下:
供应出口粮油拨交价= (粮食系统内部调拨价+出口增加成本)×(1+8%)
出口增加成本,包括: (1) 品质差价。根据优质优价、分等论价的原则,供应出口粮油质量高于粮食系统内部调拨粮油质量标准,应另加质量差价。(2) 出口费用。在交货前为出口需要而进行挑选、整理、包装等比粮食系统内部调拨多开支的费用,应加入出口商品成本,由销价中加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