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组织所得税又称“调节级差收入的标准纳金”。指保加利亚对农业组织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所有农业组织,包括农工综合体、其他从事农业的企业,以及与农业有关的企业,如食品、加工、服务业等。按纳税人的法定“总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纳税人的法定“总收入”是指其所有收入减去物质消费、经营损失和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工资支出)后的金额。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主要按地区不同分为6个等级,第一类2%,第二类5%,第三类8%,第四类10%,第五类12%,第六类15%。此税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税收收入留作全国农工联盟系统的资金循环,并指定用于山区农产品的加价,奖励经济薄弱的农工综合体和贷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