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房地产纠纷因对军队房地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异议而发生的争执。为妥善处理军队房地产纠纷,国家和军队领导机关颁发了相关的法规性文件。例如:国务院、中央军委1988年7月18日发出的《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中指出: “在处理军队与地方房产和土地问题时,双方都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从有利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协商,妥善地加以解决。意见不一致时,要互谅互让,一切都要服从军政军民团结这个大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1年1月31日联合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使用管理规定》中规定: “军队单位内部的土地争议, 由争议双方协商或双方的上级处理;涉及到大单位之间的土地争议,由大单位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总部裁决。军队与地方的土地争议,军队用地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总部的有关文件规定,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解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