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刑事审判级别管辖各级军事法院之间在受理军内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根据有关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正师职、技术五级、文职干部正局级以上犯罪人员需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以及涉外刑事案件;大军区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副师职、技术六极(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七级)、文职干部副局级以下犯罪人员需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集团军级、军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副团职、技术九级、文职干部副处级以下犯罪人员需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上级军事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军事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军事法院审判;下级军事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军事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军事法院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