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选在一次选举中全部候选人均未获法定当选票数的情况下而进行的再次选举。例如,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如果所有的代表候选人均未获法定过半数的选票,即须再选。 再选又称“再投票”、“第二次投票”。在议员和其他国家领导人的选举中,当候选人所得选票没有超过半数时进行的重新选举。包括三种(1)对全部候选人再投票,以得票最多者当选; (2) 对第一轮选举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再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3)美国国会对总统、副总统的再选。当总统、副总统候选人没有获得选举人所投票的半数票时,由国会进行再选。总统由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三个候选人中选出; 副总统由参议院从得票最多的两个候选人中选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