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法律。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序言、7章、67条组成。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过程中经过长期探索,把马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的产物,它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7章内容是: 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键,首先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特点,特定本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规定内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化;其次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住有多民族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细则。1984年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来,在民族法制建设、培养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领域,都取得了巨大的进展,《民族区域自治法》推动了民族自治地方各项工作的顺利发展。新建自治县47个,已经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5%,共有44个民族实行区域自治。到1994年,全国有25个自治州、94个自治县,制定了自治条例,辖有自治地方的10个省制定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和办法,自治地方还制定了关于语言文字、文化教育、婚姻、计划生育、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单行条例52个,有关选举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方面的变通补充规定58个。国务院民族事务委员会代国务院起草了一个通知,即《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并经国务院于1991年颁布执行。1993年,国务院民族事务委员会还发布具有国务院行政法规性质的《民族乡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包括政府部门的有关规章和有关民族问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在内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框架。另外民族教育发展较快,民族干部到1993年底,已有228万多人。国家为了增加对自治地方资金的投入,设置多项扶持资金,帮助其经济和社会发展,例如,财政定额补贴、支持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民族地区补助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民族教育补助等。据不完全统计,自1980年到1993年期间,对五个自治区和贵州、云南、青海等多民族省区的各项财政补助达1000亿元以上。1994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新疆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青海的格尔木市,内蒙古的呼伦贝尔盟、乌海市,贵州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甘肃的临夏回族自治州,吉林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为民族自治地方改革试验区。这是推动自治地方进一步改革开放的一项重要举措,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取得更大的成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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