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律秦、汉律篇目之一,近似于现时法典中的“总则”。源于战国魏国李悝《法经》的“具法”。《法经》六篇,具法第六。秦以后改称“具律”。汉《九章律》中具律仍在第六。三国时魏明帝命陈群刘劭等制定新律改“具律”为“刑名”,置于篇首。晋泰始律分具律为“刑名”、“法例”两篇。北齐律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作为“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置于全律之首。隋、唐、宋、明、清诸律皆因之。 具律中国古代刑律名,在战国魏李悝所著《法经》中,首次出现,以后历代大概略有不同,但大体说来,这是一种根据具体情节加减刑罚的一种刑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