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捕鲸管制公约》
建立国际捕鲸管理制度,谋求适当、有效地保护鲸类并使捕鲸渔业有秩序地发展的国际公约。1946年12月3日签订于美国首都华盛顿,1948年11月10日生效。保护鲸类及其后代丰富的天然资源,是全世界各国的利益。适当管理捕鲸渔业,能增加鲸类资源,并增加捕鲸数量而不致损害天然资源; 在不致引起广泛的经济上或营养上的不良影响前提下,尽快实现鲸类资源达到最适当的水平,是共同的利益; 在达到上述目的时期内,为了对现已减少的某种鲸类给予恢复时期,必须将捕鲸作业只限于可进行捕捞的种类; 希望根据1937年6月8日在伦敦签订的 《国际捕鲸管理协定》 和1938年6月24日和1945年11月26日在伦敦签订的该协定的议定书中所规定的原则为基础,建立国际捕鲸管理制度,以保证鲸类适当的、有效的保护鲸类资源。缔约政府同意设立国际捕鲸委员会,由各缔约政府各派一名委员组成。1980年9月24日,中国外长致函该公约的保存国美国的国务卿,通知我国决定加入国际捕鲸公约及国际捕鲸委员会。1980年10月20日美国国务院复函,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80年9月24日起成为本公约当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