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养义务准据法公约1972年第12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规定家庭成员不在同一国时扶养义务的法律适用规则。1977年10月1日生效。截至1983年9月1日止,成员国有:法、意、卢、荷、葡、瑞士等已批准。比、德、西、土已签字。公约适用于家庭中的一切成员,包括非婚生子女及养子女在内。缔约国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时,也可在公约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保留。按照公约规定,扶养义务应适用的准据法为扶养权利人的惯常居所地法。如依惯常居所地法权利人得不到扶养时,则依扶养权利人及扶养义务人双方共同的本国法。如依共同的本国法也得不到扶养或没有共同的本国法时,依受理机构的内国法。扶养义务的准据法决定:扶养权的存在、范围及扶养义务人; 有权提起扶养诉讼的人及提起诉讼的期间; 社会安全或救济机构向扶养权利人提供给付时,扶养义务人偿还债务的范围等。公约不要求相互条件,根据公约所应当适用的法律为非缔约国法律时也应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