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公证自愿原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公证自愿原则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公证处在行使公证证明职能时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所谓自愿,是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必须根据当事人盼自愿申请。这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有2: (1)公证机关受理的公证事项必须是当事人自愿提出申请。公证机关无权强迫当事人申请公证,也无权对当事人未提出的公证事项强行公证。(2)自愿原则贯穿于公证的全过程。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公证;在公证机关受理后也可以中途撤回申请;即使在公证后,当事人也可以要求撤销公证。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证机构,一般都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办理公证事务。许多国家在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家庭婚姻法等实体法中,规定了不少必须公证的事项,对这些事项的公证,是其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公证申请的自愿与公证事项的必须,是相辅相成的矛盾的统一。但就当事人与公证机构的关系来说,仍不失为自愿申请的原则。 公证自愿原则公证机关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办理各项公证事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公证立法都确立的一条活动原则。申请公证是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依法享有的一项民主权利,他们是否行使这项权利,何时需要公证机关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公证程序开始后,是否需要撤回申请等,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别人无权干涉,公证机关也不能强迫。至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说明公证已成为这些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不办理公证,该法律行为无效,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这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的要求,自觉地申办公证,以保证自己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机关仍应遵守自愿原则,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就不能办理公证。 公证自愿原则 公证自愿原则我国公证处在行使公证证明职能时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所谓自愿,是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 ☚ 公证原则 公证合法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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