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职候选人考试南京国民政府文官考试种类之一。初称“候选人员考试”。1935年修订《考试法》,改此称。考试对象为“有公职被选举资格之人员”。其实施大致分为两个阶段,1941年至1943年5月以贯彻《县参议员及乡镇民代表候选人考试暂行条例》为中心,重点是审核县、乡镇民意机构代表的资格;1943年5月至1947年以贯彻《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为中心,进一步对省参议员和保长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职候选人考试方法均为检核(即资格审查),1941至1947年间共录取近275万人。1947年1月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将公职候选人排除在“应经考试院依法考选铨定”的范围之外,同年修订的《考试法》也删去了有关公职候选人考试的内容,此后该类考试不再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