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亦称行政法律责任。对“行政责任”一词的涵义有广、狭义两种理解。广义说认为,行政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既包括作为行政管理方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又包括作为被管理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引起的法律后果。狭义说认为,行政责任仅指行政机关或其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本节说的行政责任是指后一种理解。
行政责任不同于道义责任,也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它具有以下的特征:
1.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道义责任基于社会公德或个人所在的群体的伦理道德而产生,它依伦理道德观念和规范的约束自觉承担或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而被动承担。而行政法律责任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的,由法律规定或依法自行约定的,为法律授权的机关所追究的责任。它是与违宪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相并列的法律责任之一。
2.行政责任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是行政违法或部分不当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独立的法律责任。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内容、形式及承担的条件都与其他法律责任不同,行政责任不能代替其他法律责任,也不能被其他法律责任所替代。
公务员行政责任的构成是指由公务员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务员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主观和客观条件,主要有:
1.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实施了行政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为。如果公务员仅有某种不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要求的思想活动,不构成行政违法,当然也不会引起行政责任。
2.侵犯了行政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对社会有一定的危害性。对于绝大多数行政责任行为来说,侵犯了行政法所保护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社会公益,造成损害,是行政责任的归责条件之一。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及其他方面的损害。对于某些行政责任的追究,并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要追究行政责任。
3.损害事实和行政违法、不当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二者在时间上前后相继,空间上相互作用,违法、不当行为作用并导致损害结果的必然发生。
4.公务员主观上有过错。在一般情况下,公务人员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有过错(故意或过失),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观要件。但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危险增加,意外事故增多,难以确定侵害人在主观上的过错,也规定了 “无过错责任”,作为过错责任的补充。
需要指出的是,公务员行政责任构成要件是一个有机整体,不是各自孤立存在的。有权机关在确定公务员行政责任时,必须全面考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归责条件,不能追究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