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83年2月3日联合发布的一项军事行政法规。共13条。对志愿兵退出现役的原因、退役后的安排原则、待遇以及具体安置的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规定: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藉,由县 (市) 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 (市) 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退出现役的志愿兵要妥善安置。要教育他们到新的岗位后,发扬人民解放军的光劳传统,为四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1983年2月3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施行,是志愿兵(专业军士)安置工作的基本法规。共13条。暂行办法是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制定的。它对志愿兵退役安置及其待遇问题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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