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条例军队审计工作的基本法规。1987年1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施行。共6章26条。条例规定: 军队审计是国家审计的组成部分,军队审计机关是代表军队执行审计监督的机关。它依照国家的法律、财政经济法规,依据全军统一的财经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其主要任务是:(1) 对预算经费的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经费、其它经费及外汇的收、交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2) 对装备的购置和重要物资、营产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3)对基本建设的计划、拨款、决算进行审计监督。(4) 对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5) 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严密、有效,进行审计监督。(6)对严重侵占国家资财、损失浪费及其它损害国家和军队利益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7) 贯彻执行财经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参与研究重要的财经法规,完成单位首长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事宜。(8)组织审计人员的专业训练,开展学术研究,沟通审计信息,交流审计工作经验。条例还对军队审计机关的主要职权、审计工作程序、审计人员的选配和思想业务素质要求以及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等,列专章加以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