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八项旗租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八项旗租清朝租赋名称之一。乾隆间,出现了八项旗地,随之产生了八项地租名目。八项旗租是“存退”,圈地分赏存剩者曰存;因事退回曰退; 丈出余地曰余; 绝产入官曰绝。此四项旗地交由近京州县收租,称之谓“存退”。内务府庄头革退地,由州县收租,名为“庄头”。雍正间,霸州、固安、永清和新县城四州县有入官旗地,由八旗派出旗人100户,每户给地125亩,试办井田。至乾隆间,办无成效,改为每亩输谷一斗,由州县征收名曰“屯庄”。八旗官员或因亏空公帑交地作抵押,或因案查抄土地入官,这两种土地均由州县征租,称之“另案”。清制旗地不准私行典卖与民,有私行典卖者,一经查出,撤地入官,另行招佃,而地租由州县收取,称作“公产”。乾隆十至十二年,十三至十五年,十六至十八年,计三次发帑回赎民典旗地,归原佃承种纳租,由州县征收,名曰“三次”。乾隆十九至二十五年。第四次回赎私典旗地,由州县收租,在民人名下赎回者,称为“四次”。第四次回赎私典旗地,由州县收租,在家奴名下赎回者,称为“奴典”。八项旗租共地309万余顷,每年征得租银42万余两。这些租银全部赏给贫苦的八旗兵丁,是乾隆以来用以解决八旗生计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至清末始废。 八项旗租 八项旗租八项入官旗地交由所在州县,征解地租者称八项旗租。清代官租之一种。清乾隆( 1736—1795 )年间已有八项旗租名目,但如何征解,未成制度。到了道光六年( 1826 )清查八项旗地时,始订立章程,明确规定其地租由所在州县征收。八项旗租即: ☚ 按地庄头 屯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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