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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八项旗租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八项旗租

清朝租赋名称之一。乾隆间,出现了八项旗地,随之产生了八项地租名目。八项旗租是“存退”,圈地分赏存剩者曰存;因事退回曰退; 丈出余地曰余; 绝产入官曰绝。此四项旗地交由近京州县收租,称之谓“存退”。内务府庄头革退地,由州县收租,名为“庄头”。雍正间,霸州、固安、永清和新县城四州县有入官旗地,由八旗派出旗人100户,每户给地125亩,试办井田。至乾隆间,办无成效,改为每亩输谷一斗,由州县征收名曰“屯庄”。八旗官员或因亏空公帑交地作抵押,或因案查抄土地入官,这两种土地均由州县征租,称之“另案”。清制旗地不准私行典卖与民,有私行典卖者,一经查出,撤地入官,另行招佃,而地租由州县收取,称作“公产”。乾隆十至十二年,十三至十五年,十六至十八年,计三次发帑回赎民典旗地,归原佃承种纳租,由州县征收,名曰“三次”。乾隆十九至二十五年。第四次回赎私典旗地,由州县收租,在民人名下赎回者,称为“四次”。第四次回赎私典旗地,由州县收租,在家奴名下赎回者,称为“奴典”。八项旗租共地309万余顷,每年征得租银42万余两。这些租银全部赏给贫苦的八旗兵丁,是乾隆以来用以解决八旗生计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至清末始废。

八项旗租

八项旗租

八项入官旗地交由所在州县,征解地租者称八项旗租。清代官租之一种。清乾隆( 1736—1795 )年间已有八项旗租名目,但如何征解,未成制度。到了道光六年( 1826 )清查八项旗地时,始订立章程,明确规定其地租由所在州县征收。八项旗租即:
❶存退。据《续皇朝文献通考》所记:圈地分赏存賸者曰存;缘事退回曰退;丈出余地曰余;绝产入官曰绝。四者都交州收租,称为“存退”。
❷庄头。内务府官庄的庄头因事革退,其地交州县召民佃耕,由州县收租,称“庄头”。
❸屯庄。清雍正( 1723—1735 )年间, 霸州、固安、永清、新成四州县有入官旗地,由八旗派出旗人100户,每户给地125亩,试办井田。乾隆年间因办无成效,改为每亩输租谷一斗,由所在州县征收,名曰“屯庄”。
❹另案。八旗官员因亏空公款,交地作抵,以及因案查抄入官之地,由州县征租,名曰“另案”。
❺公产。旗地在清前期严禁典卖与民,若有私行典卖而在清查时又不首报者,一经查出,撤地入官,作为公产,名为公产之地,由所在州县另立招佃,收取地租,称为“公产”。
❻三次。乾隆十年至十二年( 1745—1747 )、十三年至十五年( 1748—1750 )、十六年至十八年( 1751—1753 )共三次动用国库赎回民人私典旗地,归原佃承种,称入官旗地。其地纳租由州县征收,名曰“三次”。
❼四次。乾隆十九年至二十五年( 1754—1760 ),第四次发国帑回赎私典旗地,由州县收租。在民人名下赎回者,曰“四次”。
❽奴典。乾隆十九年至二十五年,第四次回赎私典旗地,由州县收租。在家奴名下赎回者曰“奴典”。以上八项入官旗地共达3 900多顷,每年征银42万余两。辛亥革命后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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