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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秋兩税之合稱。唐初實行租庸調法,至德宗建中元年楊炎制兩税法,將租庸調合併爲一,令以錢納税,夏税不超過六月,秋税不超過十一月,故稱。唐·趙元一《奉天録》卷二:“京城减收兩税之半。”《新唐書·崔造傳》:“造久在江左,疾錢穀諸使罔上,或干没自私,乃建言:‘天下兩税,請委本道觀察使、刺史選官部送京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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