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调整国家有关部门对工业企业进行组织管理过程中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企业,是以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为基础,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经营组织。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于同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分总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厂长,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64条。1992年6月30日,国务院第一零六次常务会议通过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于同年7月23日起施行。该条例共7章54条,包括总则、企业经营权、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企业的变更和终止、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法律责任和附则。进一步明确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对 《企业法》 的一些原则规定作了具体的表述和延伸,是《企业法》 的实施细则。
根据企业法和条例的规定,企业财产属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权;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主要有经营决策权、资金使用权和财产处置权、机构设置权和劳动人事用工权、内部分配权和奖惩权;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履行对国家、社会和职工的义务。企业实行厂长 (经理) 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的产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根据企业的情况,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招聘或者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按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 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及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符合经济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进行各项摊派的,企业有权申请撤销,不撤销的,企业有权申诉; 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或假公济私、报复陷害职工,或玩忽职守、给企业财产、国家及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厂长和各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或者扰乱企业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