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成立要件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成立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须有债务的存在。不存在的债务、无效的债务、消灭了的债务,都不会发生债务承担的后果。(2) 该债务是可以转移的。因为债的关系的性质等的不同,债务也有不同的属性,如人身性质的债务,以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债务,当事人特别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禁止转移的债务,就是不能转移的债务。除此之外,只要经债权人同意,都可以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因为只要经债权人同意,就不会妨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对债务人也不会有不利的影响。(3) 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往往是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签署债务承担协议来完成的。本来债务承担协议的当事人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与债权人没有关系,但债务转移的结果使债务人发生了变更。债务人将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债务人将债务的一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成为部分债务的新的债务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的资金、信用、履约能力等都会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债权人对第三人是否有足够的了解,是否愿意与其建立债的关系,成为债务人变更的重要问题。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成立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