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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免役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免役法corvée-exemption system

又称雇役法、募役法。宋代改差役为雇役、募役的役法。是王安石推行的新法之一。宋代中叶由于豪强地主、僧道等户都行免役,许多中小地主又逃避差役,致使各种差役大都转嫁到农民身上,造成官民矛盾尖锐,政府财源减少和服役者(尤其是衙前、里正诸役)往往倾家荡产。王安石任相后于熙宁四年(1071)颁行免役法,以“免役钱”、“助役钱”等收入作为经费,由官府招募三等以上税户充役,并按服役的轻重付酬。免役法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劳役负担,促进了生产发展,但因官吏作弊,又触犯地主豪强的利益,故遭到反对。元祐元年(1086)司马光当权时,此法基本被废除,南宋时完全恢复了差役法。

免役法

免役法

宋代王安石推行的新役法。其法:承担衙前等多种差役的民户不再以身应役,改向官府纳钱,由官府雇人充当。民户分三类十等。上四等户按户等确定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乡村四等以下,城中六等以下免纳。原来不承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等户按半数纳钱,称为助役钱。各州县依据当地差役事务繁减,自定税额,酌量雇役。定额外加征十分之二,称为免役宽剩钱,充地方财政。免役法缓和了贫下小户的差役负担,州县官府为结余留用,亦相应少雇差役。由于免役法加重了富户的承税数额,遭到官僚大户的反对。司马光当政后于元祐元年 (1086年)废除免役法,恢复差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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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法

免役法

亦名“募役法”、“雇役法”。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将差役改为雇役的役法。宋代差役极为繁杂,按照差役的轻重,宋政府规定按户等轮充。户等高低按田亩、丁壮的多少而定。实际上, 很多按照规定不负担差役的下户亦都应差。繁重的差役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特别是衙前、里正等役, 对人民骚扰最为严重。早在仁宗时, 一些地方官员在局部地区对旧差役法进行改革、由当役者出钱, 雇人代充。王安石执政后, 于熙宁四年(1071)十月,在全国实施免役法, 其要点是, 原来衙前等多种差役, 民户不再自己服役, 改为向官府交钱, 由官府雇人充役。民户分三类十等, 上四等户按户等定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乡村四等以下、城中六等以下户不纳。各路、州、县依当地差役事务繁简, 自定数额, 供当地费用。定额之外另加十分之二, 称免役宽剩钱,由各地存留备用。原来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等户、也要按定额的半数交纳役钱, 称助役钱。免役法使官府差役依旧有人充当, 收缴的各种役钱超过了实际雇募的需用, 官府又由此增加了一批收入。免役法实行后, 一般平民的负担减轻, 有的官府除征钱外, 又假借名义科派差役, 多征小户役钱,克扣雇值,官户及大地主因新增负担, 坚决反对。哲宗继位后, 司马光当权, 于元祐元年(1086)恢复差役法, 衙前仍用坊场钱雇人充当。以后役法变动不定。南宋仍行差役法。

☚ 免夫钱   助役钱 ☛
免役法

免役法

也称“募役法”、“雇役法”。宋代改差役为募役的役法。王安石新法之一。王安石任相后,于宋神宗熙宁二年 (1069年)制定免役法,第三年向全国公布实行。主要内容有: (1)原来衙前、里正等各种差役,不再由民户轮流充任服役,改为由官府雇人服役;(2) 诸州县每年预计募役费用定额,由管内住户按户等商下分摊,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官户、形势户,以及女户、未成丁户、僧道户都要依户等交纳;(3) 在所需费用定额之外,还多收百分之二十,称为免役宽剩钱,发生严重灾荒时,不向民户征收役钱,由免役宽剩钱中支付。 免役法的实行, 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平民的劳役负担,促进了生产发展。但因触动了官户、形势户、大地主的利益,遭到守旧派的强烈反对。司马光当政时基本上取消了免役法,恢复了差役制。到南宋时,免役法完全废止。

☚ 户调制   青苗法 ☛
免役法

免役法

亦名“募役法”,“雇役法”。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将差役改为雇役的役法。宋代,依据差役的轻重,按户等轮充。户等的高低,按田亩、丁壮的多少而定。实际上,很多按照规定不负担差役的下户亦都应差。衙前、里正等役,对人民骚扰最为严重。早在仁宗时,一些地方官员改行由当役者出钱,雇人代充。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四年 (1071年) 十月,在全国实施免役法。其要点是,原来衙前等差役,改为民户向官府交钱,官府雇人充役。民户分3类10等。上4等户按户等定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乡村4等以下、城市6等以下户不纳。各路、州、县依当地差役事务繁简,自定数额,供当地费用。定额之外另加2/10,称免役宽剩钱,由各地存留备用。原来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等户,按定额的半数交纳役钱,称助役钱。免役法使官府差役依旧有人充当,收缴的多种役钱超过实际雇募的费用,官府由此增加收入。免役法实行后,一般平民的负担减轻。官僚及大地主因新增负担,坚决反对。也有的官府除征钱外,又假借名义科派差役,多征小户役钱,克扣雇值。哲宗继位后,司马光当权,于元祐元年 (1086年) 恢复差役法,衙前仍用坊场钱雇人充当。以后役法变动不定。南宋仍行差役法。(参见“差役”)

☚ 免役收庸   包税制 ☛

免役法

又称募役法。王安石变法内容之一。熙宁二年(1069)试行于开封府。四年(1071),正式向全国推行。免役法废除了各州县乡原先按户等轮充差役的办法(差役法),代之以由州县出钱募人充役,故也称募役法或雇役法。州县预算雇役所需费用,然后按户等征收役钱。向原先轮充差役的乡村上户所征之钱称为免役钱,向原先不充役的坊郭户及乡村未成丁户、单丁户、女户以及官户、寺观户,则按其等第减半征钱,称为助役钱。征足雇值之外,另加百分之二十,称为免役宽剩钱,以备灾荒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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