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省图书委员会规程
1930年4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公布施行。共十三条。规程是为推广山东省境内图书馆及保存旧文化、发展新文化事业而制定。规程规定,山东全省图书委员会设委员21至27人,除山东教育厅长、青岛大学图书馆长、山东省立图书馆长外,其它委员由山东省政府从境内设立之图书馆馆长及国内热心、熟悉图书事业之名人中聘任。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1)所属各图书馆基金之筹集及保管;(2)各图书馆事业的设计;(3)图书馆旧有及新购图书报告书的审查;(4)调查或征集国内外近代出版各种名著。规程还就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会议制度、组织活动及基金来源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