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僧官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僧官制亦称“土官制”。旧时西藏地方政府以分封世袭僧俗官职的方式对青海互助地区土族进行统治的制度。明万历三十年(1602年),到拉萨进见达赖四世的青海互助一带土族的十三个部落头人皆被封为土官,建立“土官制”,与土司制度并存。土官以父子或师徒相承袭,按僧俗和职权分为:“尼弯”(俗官,一人)、“杨司”(俗官,一人)、“官尔”(俗官,二人)、“昂锁”(俗官、三人)、“博勒混”(俗官,三人)、“尕尔哇”(僧官,三人)六类,各管一地。除“博勒混”是向西藏进贡“布施”的代表外,其余皆领有土地和百姓,以地租和劳役的方式进行剥削。1929年青海建省,被废止。 僧官制又称“土官制”。旧西藏地方政府在青海互助一带土族地区分封世袭僧俗官职进行统治的制度。与土司制度并存。明万历三十年(1602)青海互助一带土族十三个部落头人, 为监修佑宁寺到拉萨谒见达赖四世,事后都封为土官,以父子或师徒相承袭。按职司和僧俗相区别,分“昂锁”(俗官,共三个)、“杨司”(俗官,一个)、“官尔”(俗官,二个)、“尼弯”(俗官, 一个)、“尕尔哇”(僧官, 三个)、“博勒混”(俗官,三个)六类,各自统治一方, 除“博勒混”以外, 皆辖有百姓和土地,收取地租和进行劳役剥削。每隔一、二年给西藏贡“布施”,“博勒混”是送“布施”的总代表。1929年青海建省后废止。 僧官制藏区僧人从政为官的制度。由来已久,唐吐蕃时,僧人被准许参政,从政高僧地位高于俗官,谓之“豫国事者”,名为“钵阐布”,意为“大僧”或“高僧”,位即“宰相”职,入元,中央设总制院(后改宣政院),封萨迦派高僧八思巴为国师、帝师号,主之,军民通摄,是为中央政府册封任命藏僧为官之始。许多高僧还出任万户长职。明因之,规定更系统的僧阶。中央设僧录司,地方设番纲司,委任藏僧为主事人,给印信。进而又设法王、王、西天佛子、大国师、国师、禅师、都纲及喇嘛等僧官阶衔,委任僧官司其职,不少藏僧“居京自效”,随时听朝廷调遣,入藏办事,传达政令或查办事件等。这些僧官均受中央所赐官印,受命“管束所部番民”。明时在藏区实行卫所制及土司制,藏族高僧被授予宣慰使、佥事、指挥使及土司者不乏其人。清代亦有呼图克图、都纲、札萨克、达喇嘛、掌印喇嘛等僧官,驻京喇嘛受喇嘛印务处管辖,直属理藩院,均给俸禄。乾隆(1736—1795)时,在西藏实行噶伦制(即执行政令的大臣制),由四名官员组成,其中三俗一僧,而以僧人为首。继之又实行摄政制,其摄政名“第司”或“第巴”、“司琼”由清中央任命僧人出任,在达赖喇嘛18岁亲政前,奉命主持西藏政教大权。僧官制体现了僧人从政情形及中央在藏区行使主权的例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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