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债的履行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债的履行又称“债的给付。”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债的履行使债务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权人实现了自己的权利,达到了当事人确立债所追求的目的,是债的法律效力的表现和必然结果。债的履行依法必须遵从下列原则: (1) 实际履行原则。即要求按债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以其他标的来代替。(2) 适当履行原则。即按照债规定的内容在履行主体、履行的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法等方面全面适当的履行。(3)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双方在债的履行中应当相互协作、尽力配合,不应仅从个人利益出发,而应从全局出发,着眼于提高整个社会经济效益。债的履行不当或履行不能或拒绝履行,债务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债权人要积极配合,接受正常履行。债全部履行后,债的关系即告结束。 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既是债最主要的效力,也是债务人最主要的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建立之后,便是债的履行,债履行完毕,债的关系终止。债的履行与给付、清偿含义不同: 给付指债的关系所决定的债务人应当从事的特定行为,是构成债的关系的基础,具有抽象、静态的意义;清偿则指债务人履行的效果,通常在债的消灭原因上使用;履行则指债务人实施债的内容所要求的特定行为,具有具体的、动态的含义。实质上,“履行行为”“给付行为”“清偿行为”均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债的履行是债务人的行为,履行的内容、方式、时间等多由债的内容决定。债务人只要按照债的要求作为或者不作为,就产生履行效力。因为债的履行结果是债的当事人设立该债时所追求的效果,故而涉及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诸多重要问题。债务人应依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 非给付的不当得利 债的给付 ☛ 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债务人实现给付,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其作用是债的终止。履行的受体是债权人或债权人的代理人。给付的内容必须与规定的内容相一致,否则,债权人有权拒收这种给付。给付必须是整体的而非部分的。债的履行地一般是债务人的住所所在地。如债务的给付标的为不动产,履行地为债务构成时不动产的所在地。如债务给付为一定数量的金钱,则履行地为债务履行时债权人的住所所在地。关于履行的期限,通常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规定。债的不履行有延迟给付和不能执行给付两种情况。延迟给付是指债务未能按时履行,但仍可再履行,债权人的利益不变。不能执行给付是指债务未履行亦不再履行,同时,事实上不可能再执行。这种情况包括履行标的物成为不可能,以及给付虽有可能再执行,但对债权人来说已毫无意义。延迟和不能执行给付系基于客观原因的,即某些不可预知的偶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致使债务人暂时或永久延迟或不能执行给付的情况。如由于上述情况使债务人暂时不具备给付的可能性,债务人对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但当客观障碍因素消失后,仍须继续履行给付的义务。如给付的可能性完全失去,或者即使再执行给付对债权人已毫无利益,则债务人可终止履行义务,对造成的损失无须负责任。如果由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债的不履行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损失必须负赔偿责任。 ☚ 债权债务转移 债的消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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