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对外效力
“债的对内效力”的对称。债的效力的一种。发生于债的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效力。因为某种原因,债的效力除对债权人、债务人之外,还可能涉及到第三人,如享有合同利益的第三人、受债的关系保护的第三人、租赁关系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保全制度涉及的第三人等,这便产生了债的对外效力。罗马法称债为拘束当事人的“法锁”,而早期民法理论坚持债的相对性特点,认为债的效力仅及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不具有涉及第三人的效力。基于此,也就无所谓债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但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及道德观念的发展与进步,近代各国的民事立法及判例开始承认在特殊的情况下,债的效力也可能及于第三人,此谓“债的效力扩张”。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三人虽非债的当事人,但可依此取得对债务人直接请求履行的权利;在债的保全制度中,为保全债权,产生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也使债的效力及于第三人;租赁权的物权化,租赁关系有效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他人,原租赁关系对该租赁物的新所有人继续有效,受让人不得以所有权对抗租赁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