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通知
信用证开立后经银行或由开证申请人函电寄发或递交给受益人的过程。信用证通知的主要方式有: (1) 由开证行委托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通知或转递。这是一般正常做法,对受益人较为有利。因为受益人可以通过通知行核对印鉴或密押,以证实信用证的真伪,也可利用通知行的服务,查询信用证中的有关内容和问题,还可由通知行议付该信用证办理押汇、融通资金; (2) 由开证行直接寄给受益人。这种做法是开证行开出不得议付信用证时采用,受益人收到信用证,须找开证行的代理行或其联行核对印鉴或密押,证实信用证不是伪造时方能使用; (3) 由开证申请人或实际进口商寄交或面交受益人。当开证申请人或实际进口商为了凭信用证到出口地采购货物、先找卖主,或是货物的种类、品名、数量等尚待议定时,即可先开证后寄交或面交受益人,受益人接到信用证后仍须找当地银行配合核对信用证印鉴或密押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