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方
又称保管人。保管合同中为他人保管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其主要权利义务是:(1) 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取得保管费及其他杂费。(2) 采取一切必要行为保持保管物的原状和使用价值不变。(3) 亲自保管物品。(4)在约定期限届满或保管合同终止时,将保管物返还存货方,保管物在保管期间的孳息及其他利益应随同原物一并返还。(5)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6)对超期保管的物品,在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后,仍无人取回或拒绝取回时,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变价处理,将价款扣除保管费后交付存货方或提存、上缴国库。